完善法律体系是遏制欠薪根本
浏览量:1637 上传更新:2018-12-13
近年来,我国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组织人力,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特点
建筑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存在两个共同特点:一个是施工单位与施工班组(人工费承包人,即包工头)之间可能有一个很不规范的承包合同,也可能根本没有,而劳动者则依据亲情关系组合起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致使欠薪纠纷发生后,追讨困难。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施工班组是真正的用人单位。但是,施工班组只是一个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只认识承包人,却不认识农民工。另一个共同特点是,施工单位为了规避使用农民工的用工责任,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将劳动关系转移到建筑劳务派遣公司。同时,建筑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真正管理这些农民工,只是拿自己的资质挣钱,农民工得不到劳动合同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现状
由于建筑行业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导致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复杂化,致使处理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往往需要多个部门联动才能进行。比如因垫资工程导致拖欠工资的,首先应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而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要界定垫资工程的合法性,这些都是由城建部门解决的,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资金来源有了着落,拖欠工资问题才能解决;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拖欠工资的,还是应该由城建部门首先解决质量问题,才能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工资的,就需要公安部门介入才能解决问题,等等。而这一系列问题得到解决后认定劳动关系,确认拖欠工资事实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事。因此,在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时,经常要一级政府出面协调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处理,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造成的社会负面效应已经形成,同时也造成更大的行政成本。
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解决途径
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或者说,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目前,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先后下发了一些规范文件,但有待提高立法层次。因此,可以考虑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遏制源头拖欠。
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企业法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相关罪行进行合理修改,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目前,一些地方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同时,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都对遏制欠薪行为产生了积极作用,可以适当将其吸收进更高层次的立法。
在治理欠薪问题上,也不能忽略各级政府部门建立起来的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当前,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国多个地方政府部门都成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涉及相关行政部门为成员,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共同处理拖欠工资问题。发生拖欠工资案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由领导小组组长安排相关部门处理,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通过建立联合机制,一方面可以解决多个部门相互推诿问题,使拖欠工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力度,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