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浏览量:2455 上传更新:2018-12-14
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 从2005 年 9 月 1 日起 , 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医保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 、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 1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 2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 3 )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 、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 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备案然后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经政府批准,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 企业怀孕女职工名 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 工怀孕诊断证明(注 明怀孕周数及有医院盖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 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 、顺产,难产:
(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 、婴儿死亡:
(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