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白云劳务派遣公司该给员工多少薪资?
浏览量:1554 上传更新:2019-03-24
本案白云劳务派遣公司该给员工多少薪资?
【案件事实】
2010年8月19日,广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覃某等45余人为自己的公司员工,并与覃某等签署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覃某受派遣时的薪资为月工资800元,没有派遣任务时的基本工资为月薪700元。
签合同后不久,某公司接到劳务派遣义务,将覃某等8人派往佛山市某文具厂务工者,由某公司与文具厂直接签订合同,文具厂也直接将覃某等8人的工资月薪2200元汇入某公司账户由某公司发放,覃某的食宿费用则由文具厂全包。
获得覃某的薪资后,某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一月准时发放700元给覃某。做了1年多后,看见别的与自己一起劳动的劳动者都得到月工资2200元左右,唯独自己和被某企业派遣的其他7位员工只得到区区的800元,就要求某公司支付最少1600元的月薪,但被拒绝。
于是,覃某等8为员工以停工相威胁,但某公司和文具厂也拿出合同威胁覃某等,使其不敢贸然旷职。无奈之下,覃某等8位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补足1600元的月工资,但劳动仲裁机关以覃某等与某公司有合同确立承诺为由,驳回了他们的申请。覃某等不服气起诉。
【法理分析】
覃某等要求加薪的请求可否获得满足?
笔者认为,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它对员工的义务是帮联络工作,监管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劳动任务,代发用工单位给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没有派遣任务时支付实际工资给劳动者。它的权利是收取中介费和管理费。
按照广州市的劳务市场行情,如果覃某等人在广州市务工,某公司给予覃某等月薪900元属于不高不低的系列,能保证某公司能收取足够的中介费和管理费,在没有派遣任务时能发给覃某等月薪600元,也能促使某公司积极为覃某等找工作,可以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彼此的权利义务都约定得很具体可行。
但是,覃某受聘后,不是在广州市工作,而是被派往佛山市务工,属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性质,原来的工资约定是否该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覃某等在东莞务工,其同工种劳动者的报酬在2300元上下,那么扣除20%的中介费和管理费后,覃某等要求某公司支付给他们不低于1600元月薪的请求应当是可以满足的。
综上所述,本案白云劳务派遣公司该给劳动者不低于1600元月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