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浏览量:1359 上传更新:2019-03-29
广州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他普通劳动者解除合同有什么区别?有什么样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能不能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老板会不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
《劳动合同法》中有如下规定:
第65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一项(患病)、第二项规定(不能胜任)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解析
劳务派遣用工也是劳动用工的形式之一,因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样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 ?具体来说,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
1.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
2. 劳动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4)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而不需要事先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7)其他情形。
劳动者本人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出现以上所列7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或赔偿;并且,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上述第(6)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务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出现了法定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同样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关系中用人单位并不实际用工,因此如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与提示
由于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即想解除,必然要涉及三方的利益冲突,因而法律对此种关系中劳动者的解除权有专条规定,劳动者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第38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因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用工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并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只能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赔偿。
2.《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此反推,在第1款的6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但这些情形下劳动者虽然有事先告知的义务,法律却没有对告知时间做具体规定。
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在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些并未列入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因此。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不能依据该条解除合同,这是从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三方利益着眼,尽可能维护三方关系的协调运转。
总结
以上就是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要求,要注意区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别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