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浏览量:1880 上传更新:2019-04-05
营地综合改革后,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就业形式有“四种不同”形式:一种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就业形式;另一种是直接雇用农民工的建筑企业项目部门的就业形式。
三是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四是建筑企业和个体承包商签订建筑劳动合同,农民工是个体承包团队的就业形式。在上述四个农民工形式的建筑企业中,农民工的成本如何占?我该如何处理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这是许多建筑公司面临的难题。
(一)对建筑业企业和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就业形式的法律处理
(1)农民工的就业法律关系
在与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关系中,农民工和劳务公司构成就业和就业的劳动关系,建筑企业不构成法律关系就业和就业。
(2)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和增值税试点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7)条“建筑服务”,第1款:通过手段提供建筑服务清算和承包意味着建设当事人不购买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购买辅助材料,并收集劳务,管理或其他建筑服务。根据该规定,清算方法包括两种方法:一种是分包商不购买建设项目所需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只购买所有人工费用;第二是分包商只购买建筑工程办公室。
辅料和所需的所有劳动力成本。“分包建设项目非法转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第9(5)条(建始[2014]118号):专业分包商承包的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的分包违法分包。根据该规定,建筑企业的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可以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
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在与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直接发行3%增值税专用(普通)建筑企业发票。施工企业直接使用劳务公司发行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成本核算,并在“工程建设-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
3.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待遇
在与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关系中,农民工和劳务公司构成就业和就业的劳动关系,建筑企业不构成法律关系就业和就业。因此,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