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派遣该怎样保护自己?
浏览量:1547 上传更新:2019-04-19
劳务工派遣该怎样保护自己?是劳动力灵活性的产物,是一种非典型的劳动关系。在中国劳动厅发生在70和80随着中国,很多国有企业职工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裁员,并有大量的农民工就在城市工作,劳动力过剩。为解决就业问题,中国逐步形成了以人才市场配置为基础,并辅以国家计划配置的双重模式。
几天前,北京玄石驿小佑安校区发生男性伤害事件。根据公安部门的初步调查,嫌疑人贾某是学校聘用的劳务派遣员,从事日常维护工作。据中央电视台消息,贾的劳务派遣合同将于今年1月到期,工作公司尚未与他续签原始合同。
此前,由记者报道,临沂大学怀疑,由劳动服务所发送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再签约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这批大师的教师(续)”,学校回应“这是劳动合同和标准就业的正常表现。”
我们可以看到工人在许多新闻事件中派遣工人。它似乎很熟悉,但事实上,可能并不多。据工会全国联合会在2011年的“国家研究报告劳务派遣”,下岗工人在该国的总人数已经达到60多万,这相当于多了超过2700万宣布一倍以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集中在公司和公共机构。单位,一些中央公司甚至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他们都属于劳务派遣。
从劳务工派遣,保安员,清洁人员,外语翻译,出版商,时装模特,销售人员,操作员,司机和工人的职业角度出发该公司有更多的劳务派遣。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超出了《劳动合同法》中定义的临时,辅助和替代工作的范围。
资本以盈利为目的,在处理健康的差异,涉及“汇编”的状态,削弱工人的议价能力在市场上失去了工人的话语权很难让工人工人办公室实现“同样的工作,同样的权利平等”。劳务派遣行业的无序发展和监督执法的无效性也阻碍了劳务派遣人权益和劳动争议的保护。
为此,我们采访了北京亿联劳动法研究与援助中心主任黄乐。他是一名律师和劳动法专家。他曾获得第一届“全国劳动者权益保护优秀律师”和5月1日全国劳动奖章的荣誉,并撰写了许多关于工伤和权利保护的论文。今天我们谈到劳动办公室。
劳务派遣:自然及其繁荣。
记者:最近,一些社会事件涉及劳务派遣问题,如北京西城受伤儿童事件。临沂大学涉嫌“解雇”劳动办公室的教职员工。普通读者非常熟悉本新闻中出现的“劳务派遣”一词,但实际上他们可能不太了解。你能进入劳动办公室吗?黄乐:劳动办公室是劳动灵活性的产物,属于非典型的工作关系,也称为临时工作,代理工作和租赁合同工作。在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一家名为SamuelWorkman的公司创造了这种就业模式。在接下来的40年里,劳动办公室在欧洲和美国逐渐发展起来,并在20世纪90年代后扩展到其他国家。
由于“工作不是基本产品”这一概念的影响,大多数国家在最初几年都禁止派遣劳动力。直到20世纪80年代,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新的劳动力不足。跨境劳务也可以满足国内劳动力的需求,而不会增加福利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是全面的,劳务派遣可以使工人获得更多的收入或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可以满足灵活的国内就业需求。在这方面,第8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公约),这是第一次承认工人办公室的法律地位。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禁止“放宽管制”严格禁止派遣劳工,但这种“放宽管制”只是“有限许可证”。更确切地说,这种“放松管制”是劳务派遣“合法化”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派遣仍然局限于典型劳动关系的互补形式,并且仍然处于就业和就业形式的非常规地位。据“人力产业办公室国际联合会(CIETT)”统计,2004年,西方国家派遣工人占就业总人数的比例,到英国和其他国家的5%,不超过3%,例如,法国2.1%,德国1%,卢森堡2.5%,荷兰2.5%,美国1.93%,日本1.3%。
记者:中国的劳务派遣制度是如何诞生的?
黄乐:中国的劳动力办公室发生在70和80由于各种因素,如政策,许多外国公司在中国没有在法律上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样方便外国公司在中国。管理办公室表示和的权利和外国公司的代表处的员工,由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在1980年颁布的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公司的代表处中国的外国人不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招聘中国员工,必须依靠外国服务单位来管理。这是中国劳务派遣的雏形。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逐步改革,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并有大量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和工作就结束了。为了解决就业问题,中国逐步形成了人才市场主要分配的双重分配格局,并辅之以国家计划的分配。劳务派遣公司介于政府调整和人才市场之间,灵活地重塑人才。对于用人单位,劳动局打破了人事制度的刚性框架,有效地解决了雇主或产能过剩不足的问题,减少了人员管理成本,避免处理劳动争议的问题。记者:劳动办公室经常有“实际派遣”和“虚假派遣”的说法。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黄乐:差别很大。 “虚假工作调度”最初是为了签订直接就业的劳动合同。例如,一家公司突然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事件,那就是很多会议人员。所以,我从工人办公室雇了一些工人来帮忙。在这个重大事件结束后,这些工人没有工作。此外,这些临时招聘工人的工资应高于同一职位的官方工人的工资。但现在恰恰相反。我们现在有这么多劳务派遣员的原因是你不必通过劳务派遣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他们必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务派遣的劳动成本实际上应高于正规就业的成本。
“实际工作调度”必须与工作,临时,辅助或替代办公室的“三个特征”之一保持一致。例如,正如我刚才所说,有一件大事,公司暂时想要人,这是暂时的。支持意味着正在发送的职位不是雇主的中心职位。或者,这样的位置,寻找一个人来替换,所以它是另一种选择。例如,如果行政人员休产假,公司可以找人照顾她。从产假回来后,你将重返工作岗位。这是一个“真正的工作调度”。因此,我们目前的许多劳务派遣工作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出版社:东方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等版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8月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行业标志着逆向增长的开始。
记者:现在,中国的劳务派遣系统有什么问题?
黄乐:说实话,这是一个老问题。造成上班族的问题已经存在,并已审查《劳动合同法》之前受到了广泛批评。因此,原审查的目的《劳动合同法》是停止劳务派遣的发展和控制劳务派遣劳动的增长趋势。然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调度员的劳动的数量标志着一个反向成长的开始。
记者:为什么劳务派遣行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迎来了反向增长?
黄乐:因为《劳动合同法》在限制劳动,其实出货,没有有效的惩罚发送非法劳工。与以前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已经雇佣合同《劳动法》修订工作更高的要求。因此,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正常工作更加严格的手,但劳动的严格控制,可提供劳动力不足,所以分配的状态反转劳动和就业。截至2012年底,《劳动合同法》已被修改。为了使发布工作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了一个特殊的规则部门,名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但是,由于经济形势已进入“新常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所有限制中,实际上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没有强调这一要求。
记者:所以你不明白,因为经济已经进入一个正式合同和更严格的管道工作的一些工人的“新常态”,导致增长的发布?
黄玥:事实上,政府关注影响就业。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工作压力很大。如果限制发展工作的发展,就有可能抑制许多公司的就业需求,导致大量失业工人。因此,不严格执行许可规定。
记者:这时候,我们在针织内外使用了什么,怎么样?你认为劳动力比数量更合适吗?
黄玥:编织进出就业关系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说实话,编制和外部雇佣关系并不是特别好的统计数据。因为有很多内外编译。例如,政府部门,机构和国有公司已经编制了内部和外部的差异,甚至许多私人公司区分内部和外部编制。法律非常明确地说,“比起就业更合适”,“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派遣工作量,派遣工人的数量不得超过总就业人数的10%”。
记者:现在有多少关于工作的事情?
黄玥:没有特别准确的统计数据,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国内工作调度报告”的说法,现在有超过六千万的派遣人员,主要是上市公司和政府机构。和机构。事实上,私营劳务公司派遣了很多。
《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18》,编辑:张伟等人,编辑:。社会科学学术出版社,2017年10月
探险人员的待遇和一些临时工一样好
记者:在日常情况下,我们总是说这些人是“临时工”,因为他们的工作得不到保障。你怎么看待这个?中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临时工”有什么区别?
黄乐:临时工的概念在不同的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在我理解的情况下,在政府部门和机构中,一些人事办公室不被视为临时工。
记者:劳务派遣员和临时工有重叠的部分吗?
黄乐:没有临时工合同。临时工的概念在计划经济时期首次出现。例如,我们没有雇主,我们只能暂时找到一些人来合作。这称为临时就业。合乎逻辑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您必须归还此人。在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中,许多临时工是相对正式的工人。临时工可以享受比劳务派遣者更多的待遇。然而,在公司中,许多正式员工的待遇优于劳务派遣员,劳务派遣员的待遇优于临时工。记者:为什么政府机构和机构的临时工的待遇高于劳务派遣员?
黄乐:鉴于他们相当于与政府机构或机构的客观雇佣关系,相当于直接雇主就业。他们将按照劳动合同雇员的规定提供待遇,但尚未与他们签订正式合同。
“平等权利”必须保护所有工人的权益
记者:中国劳务派遣国在“同工同酬”中面临哪些困难?除了“同工同酬”外,中国劳务派遣国还有哪些其他困难?
黄乐:首先,困难在于法律法规无法实施。第二,在劳务派遣员和正式工人的待遇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体现在“同工同酬”上,也体现在“不同的同工同酬”中。 “同工同酬”只与工人赔偿和社会保险有关。 “平等权利”包括工作条件,休息和休假,社会援助甚至劳动合同保护。这些是广泛保护劳工权益的内容。
记者: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同一工人拥有同样的权力”?
黄乐:实际上,现在《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同工同酬”。合乎逻辑的是,作为一名工人,“同工和平等权利”是对包括劳务派遣员在内的所有工人的权益的保护。此保护必须与普通员工相同。
记者:那么,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中国劳动法的问题?
黄乐:首先,我们必须立法规定解雇工人和正式合同工人享有“同工同权”的权利。其次,我们必须加大法律的适用范围,让现行法规“沦陷”。我们必须再次提高工人在劳动办公室发言的权利。
记者:那么,您如何看待这种发言权得到改善?
黄乐:中国各级工会应该更加关注和支持工人派遣人员。工人还必须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对权利保护的意识。例如,工人可以通过诉讼倡导“同工同酬”的待遇。这些案例都存在,但并不多。
《劳务派遣的发展与规制:来自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的调查研究》,编辑:郑东亮等版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6月
记者:与西方相比,西方劳务派遣系统中是否有任何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黄乐: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相对到位,以保护派遣工人的权益。在一些劳资纠纷中,实行了减少律师费的制度。如果当事人获胜,律师费将由败诉方支付。这有几个好处:首先,它鼓励工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次,当不了解胜利时,雇主会选择与工人和解。由于缺乏调解,雇主支付的法律费用将远高于支付给工人的补偿金。在中国,例如,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规定:“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员工胜诉,由员工支付的代理费律师可以通过支付雇主,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工人承担。“
劳务工派遣除了以上几点。另外,我们的办公室更“虚假工作”;西部劳动局主要是“真正的工作办公室”。启动调度系统劳动,无论中国还是西方的,它是权利和工人的利益的保护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