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问题该怎样解决?
浏览量:1655 上传更新:2019-04-23
劳务派遣公司问题该怎样解决?几天前,北京玄石驿小佑安校区发生男性伤害事件。根据公安部门的初步调查,嫌疑人贾某是学校聘用的劳务派遣员,从事日常维护工作。据中央电视台消息,贾的劳务派遣合同将于今年1月到期,工作公司尚未与他续签原始合同。
此前,由记者报道,临沂大学怀疑,由劳动服务所发送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再签约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这批大师的教师,学校回应“这是劳动合同和标准就业的正常表现。”
我们可以看到工人在许多新闻事件中派遣工人。它似乎很熟悉,但事实上,可能并不多。据工会全国联合会在2011年的“国家研究报告劳务派遣”,下岗工人在该国的总人数已经达到60多万,这相当于多了超过2700万宣布一倍以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集中在公司和公共机构。单位,一些中央公司甚至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他们都属于劳务派遣。
从劳务派遣公司,保安员,清洁人员,外语翻译,出版商,时装模特,销售人员,操作员,司机和工人的职业角度出发该公司有更多的劳务派遣。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超出了《劳动合同法》中定义的临时,辅助和替代工作的范围。
资本以盈利为目的,在处理健康的差异,涉及“汇编”的状态,削弱工人的议价能力在市场上失去了工人的话语权很难让工人工人办公室实现“同样的工作,同样的权利平等”。劳务派遣行业的无序发展和监督执法的无效性也阻碍了劳务派遣人权益和劳动争议的保护。
为此,我们采访了北京亿联劳动法研究与援助中心主任黄乐。他是一名律师和劳动法专家。他已经赢得了第一的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保护工人权益的”劳动奖章和全国五一,并写了工伤和维权多篇论文。今天我们谈到劳动办公室。
劳务派遣:自然及其繁荣。
记者:最近,一些社会事件涉及劳务派遣问题,如北京西城受伤儿童事件。临沂大学涉嫌“解雇”劳动办公室的教职员工。普通读者非常熟悉本新闻中出现的“劳务派遣”一词,但实际上他们可能不太了解。你能进入劳动办公室吗?
黄乐:劳动办公室是劳动灵活性的产物,属于非典型的工作关系,也称为临时工作,代理工作和租赁合同工作。在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一家名为SamuelWorkman的公司创造了这种就业模式。在接下来的40年里,劳动办公室在欧洲和美国逐渐发展起来,并在20世纪90年代后扩展到其他国家。
由于“工作不是基本产品”这一概念的影响,大多数国家在最初几年都禁止派遣劳动力。直到20世纪80年代,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新的劳动力不足。跨境劳务也可以满足国内劳动力的需求,而不会增加福利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是全面的,劳务派遣可以使工人获得更多的收入或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可以满足灵活的国内就业需求。在这方面,第8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公约),这是第一次承认工人办公室的法律地位。虽然劳动局已经从上世纪80年代“调控放松”的禁令被严格禁止的,这种“调控放松”只是一种“有限许可证”。更确切地说,这种“放松管制”是劳务派遣“合法化”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释放仍限于在就业和就业形式的非常规的位置互补的典型的工业关系,和又一个形状。据2004年从调度员工作的国际联合会(CIETT)的统计,工人的西方人发送给个人使用的国家总数的比例在英国5%,而在其他国家,如3%法国2.1。 %,德国为1%,卢森堡为2.5%,荷兰2.5%的,美国是1.93%,日本为1.3%。
记者:中国的劳务派遣制度是如何诞生的?
黄乐:中国的劳动力办公室发生在70和80由于各种因素,如政策,许多外国公司在中国没有在法律上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样方便外国公司在中国。管理办公室表示和的权利和外国公司的代表处的员工,由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在1980年颁布的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公司的代表处中国的外国人不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招聘中国员工,必须依靠外国服务单位来管理。这是中国劳务派遣的雏形。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逐步改革,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并有大量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和工作就结束了。为了解决就业问题,中国已经逐渐形成了以人才的主要市场配置双重分销的模式,并补充了国家分配计划。劳务派遣公司介于政府调整和人才市场之间,灵活地重塑人才。对于用人单位,劳动局打破了人事制度的刚性框架,有效地解决了雇主或产能过剩不足的问题,减少了人员管理成本,避免处理劳动争议的问题。
记者:劳动办公室经常有“实际派遣”和“虚假派遣”的说法。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黄玥:很不一样。 “虚假工作调度”最初是为了签订直接就业的劳动合同。例如,一家公司突然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事件,那就是很多会议人员。所以,我从工人办公室雇了一些工人来帮忙。在这个重大事件结束后,这些工人没有工作。此外,这些工人的工资应招比相同位置的正式工,暂时增大。但现在恰恰相反。我们之所以这么多的调度员的劳动,现在是,你不应该通过劳务派遣多少派遣人员的劳动。他们必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务派遣的劳动成本实际上应高于正规就业的成本。“实际工作调度”必须与工作,临时,辅助或替代办公室的“三个特征”之一保持一致。例如,正如我刚才所说,有一件大事,公司暂时想要人,这是暂时的。支持意味着正在发送的职位不是雇主的中心职位。或者,这样的位置,寻找一个人来替换,所以它是另一种选择。例如,如果行政人员休产假,公司可以找人照顾她。从产假回来后,你将重返工作岗位。这是一个“真正的工作调度”。因此,我们目前的许多劳务派遣工作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编辑:东方文化法治研究中心等,版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8月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行业标志着逆向增长的开始。
记者:现在,中国的劳务派遣系统有什么问题?
黄乐:说实话,这是一个老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修订之前,派遣工人造成的问题已经存在并受到广泛批评。因此,原始修订《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停止劳务派遣的发展,控制劳动力劳动力的增长趋势。然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员的数量标志着反向增长的开始。
记者:为什么劳务派遣行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迎来了反向增长?
黄乐:因为《劳动合同法》在限制劳务运输方面,实际上对非法劳务的运输没有有效的处罚。与以前的劳动立法相比,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就业合同的工作要求高于《劳动法》。因此,法律要求对正常劳动合同的劳动力比以前更严格,但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力的严格控制是不够的,因此劳动力分配的情况是相反的。劳动和就业。
在2012年底,它被修改《劳动合同法》。为了有效实施劳动许可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制定了一项名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部门规定。然而,随着经济形势进入“新常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限制措施尚未得到很好的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没有特别强调这一规定。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作者:黄乐,版本: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
记者:那么,是否有可能理解这一点,因为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式的劳动合同已经缩小,这导致了工人办公室的增长?
黄乐:实际上,政府关注影响就业。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就业压力很大。如果劳动力发展受到限制,许多公司的就业需求可能会减少,导致许多员工失去工作。因此,没有严格执行劳动许可规定。记者:目前,公司内外的就业比例是多少?您认为最适合这份工作的是什么?
黄乐:内部和外部就业的比例是一个老式的问题。说实话,编制内外的就业比例并不是特别好。因为编译内外有很多类型。例如,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在内部和外部之间存在差异,甚至许多私营公司也有不同的内部和外部分歧。对于合适的就业比重,法律上说得很清楚:“工作单位应严格控制谁是派遣劳务工的数量和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不超过10%总劳动力“。
记者:目前的雇佣关系是多少?
黄乐:目前还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劳动办公室调查报告”,目前有6000多万工人派遣人员,主要集中在公司和事业单位。事实上,也有许多工人在私营公司派遣工人。
《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18》,编辑:章车伟等,主编:文学编辑部社会科学2017年10月
一些人事办公室不被视为临时工。
记者:在日常情况下,我们总是说,这些人是“临时工”,因为他们的工作无法得到保证。你怎么看待这个?中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临时工”有什么区别?
黄乐:临时工的概念在不同的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在我理解的情况下,在政府部门和机构中,一些人事办公室不被视为临时工。
记者:劳务派遣员和临时工有重叠的部分吗?
黄乐:没有临时工合同。临时工的概念在计划经济时期首次出现。例如,我们没有雇主,我们只能暂时找到一些人来合作。这称为临时就业。合乎逻辑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您必须归还此人。在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中,许多临时工是相对正式的工人。临时工可以享受比劳务派遣者更多的待遇。然而,在公司中,许多正式员工的待遇优于劳务派遣员,劳务派遣员的待遇优于临时工。
记者:为什么政府机构和机构的临时工的待遇高于劳务派遣员?
黄乐:鉴于他们相当于与政府机构或机构的客观雇佣关系,相当于直接雇主就业。他们将按照劳动合同雇员的规定提供待遇,但尚未与他们签订正式合同。
“平等权利”必须保护所有工人的权益
记者:中国劳务派遣国在“同工同酬”中面临哪些困难?除了“同工同酬”外,中国劳务派遣国还有哪些其他困难?
黄乐:首先,困难在于法律法规无法实施。第二,在劳务派遣员和正式工人的待遇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体现在“同工同酬”上,也体现在“不同的同工同酬”中。 “同工同酬”只与工人赔偿和社会保险有关。 “平等权利”包括工作条件,休息和休假,社会援助甚至劳动合同保护。这些是广泛保护劳工权益的内容。记者: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同一工人拥有同样的权力”?
黄乐:实际上,现在《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同工同酬”。合乎逻辑的是,作为一名工人,“同工和平等权利”是对包括劳务派遣员在内的所有工人的权益的保护。此保护必须与普通员工相同。
记者:那么,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中国劳动法的问题?
黄乐:首先,我们必须立法规定解雇工人和正式合同工人享有“同工同权”的权利。其次,我们必须加大法律的适用范围,让现行法规“沦陷”。我们必须再次提高工人在劳动办公室发言的权利。
记者:那么,您如何看待这种发言权得到改善?
黄乐:中国各级工会应该更加关注和支持工人派遣人员。工人还必须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对权利保护的意识。例如,工人可以通过诉讼倡导“同工同酬”的待遇。这些案例都存在,但并不多。
《劳务派遣的发展与规制:来自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的调查研究》,出版社:郑东亮等,版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6月
记者:与西方相比,西方劳务派遣系统中是否有任何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黄乐: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相对到位,以保护派遣工人的权益。在一些劳资纠纷中,实行了减少律师费的制度。如果当事人获胜,律师费将由败诉方支付。这有几个好处:首先,它鼓励工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次,当不了解胜利时,雇主会选择与工人和解。由于缺乏调解,雇主支付的法律费用将远高于支付给工人的补偿金。
在中国,例如,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规定:“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员工胜诉,由员工支付的代理费律师可以通过支付雇主,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工人承担。“
除了劳务派遣公司外,我们的劳动办公室更“虚假做工”;西方劳务派遣主要是“实际劳务派遣”。实施独立于中国或西方的劳务派遣制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