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浏览量:1744 上传更新:2019-06-03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劳务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目前在当今社会,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所形成的失业,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都给劳务派遣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派遣劳务工虽然可以为企业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失业问题,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派遣用工这种用工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它的好处在于简化了企业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于劳动者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但基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以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佛山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 一些劳动者被派遣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随意安排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按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并且用工单位可随时炒劳动者的“鱿鱼”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派遣劳务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的惯用手段。 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而在劳务用工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却不用。而派遣单位往往都是一些资金规模小,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固定资产的公司,加之管理不到位,往往没有实力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从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雇主相互推诿责任,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维权困难的问题。三方法律关系,给推诿法律责任带来了空间。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劳务派遣适用于那些领域、那些工种?派遣机构应当具备那些资质?对一些派遣机构坑蒙拐骗、截留工资保险费用等不当行为如何制裁?用工单位对派遣工承担那些直接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劳动派遣容易被滥用,劳动者往往被这种用工方式所损害。
4、虚假劳务派遣问题存在。虚假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已有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却想方设法让工人与自已解除劳动合同后和“新老板”——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要求劳务公司把工人派回到自已的公司上班。虚假派遣危害更大,首当其冲的是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的收益者是原用人单位,它可以借此减少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成本,同时把问题和责任推给了劳务派遣公司。而一旦产生问题,派遣机构往往无实力解决,甚至有的可能在收取了用工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后“卷包”走人,规避责任。
5、同工不同酬,在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一些行业、企业里派遣工工资普遍偏低,有些只有正式工的1/2~1/3,派遣劳动者与正职劳动者不公平待遇问题。受派劳动者往往从事的是替代性的工作,受派单位给予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一般较正职劳动者的条件差,受派公司的一些福利往往也享受不到。不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得不到享受。
6、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混乱,承担责任能力差,利用派遣作为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目前,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参差不齐,相当的派遣单位资金少,承担责任的能力差。
7、工会的保障问题。派遣单位雇佣的劳动者,其工作场所不确定且分散在各处,派遣劳动者之间很难相互熟悉,很难有凝聚力,更不用说组织工会了。在受派单位又是短期的工作,很难加入受派单位的工会。当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少工会为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