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是无效的
浏览量:1938 上传更新:2018-12-14
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是无效的
案例:
田某等5人从一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某城市一个企业求职。企业提出,田某等5人都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田某等5人初到城市,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因此,他们5人分别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企业不为田某等5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田某等人在企业工作半年以后,经与其他工友交流,明白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而且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田某等明确要求企业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拒绝田某等5人的请求,田某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企业与田某等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为无效条款,要求该企业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田某等5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田某等到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企业与田某等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协商,基于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18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企业与田某等人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同时,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该企业与田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条款,因为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企业应从合同履行时开始为田某等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之日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