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人社部22号令(2014.3.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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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人社部22号令(2014.3.1实施)
广州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二十一部务会议审议,现公布,2014年3月1日开设的部长尹珍民2014年1月24日派遣劳务派遣临时规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的关系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等法律,依据行政法规的第2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派遣单位企业)采用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联合组织、基金和民间企业的非企业团体等正在使用派遣劳动者。章的使用范围和派遣目的地的第3条的雇佣单位是临时的、辅助性的,或者只有代替的单位的派遣劳动者被使用。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口指的是存续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单位。
所谓辅助工作口,指的是向主要的事务所提供服务的非主业务职位,作为代替的工作口,雇佣的单位的劳动者在产假、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一定期间内,代替可以利用它的劳动者工作的工作单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必须与工会或工作代表平等协商的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数量、所使用的派遣劳动者的数量。
不得超过用户总数的10%。前款所称的雇佣总量,是指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的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劳务派遣单位计算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依法实施条例的劳动者和劳动合同订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订立派遣劳动者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约定派遣劳动者和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只能约定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和一次试用期的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在以下说明;(一)派遣单位的名称和单位的性质2)工作场所;(3)派遣人员的人数和派遣期间。(四)基于报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用额和支付方法;(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7)派遣劳动者工伤;关于分娩或派遣患者的患病期间的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及(9)经济补偿等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派遣劳务汇款方法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合同的责任